政策法规

部(省)文件

首页 - 政策法规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系统”)自2015年建成以来,经过多次迭代升级,基本实现了对全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资质审批的线上动态管理。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审核入库把关不严的情况,导致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率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建筑市场公平公正。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风行风转变,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提高入库工程项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公共服务系统应用互通。公共服务系统新开发了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网签和电子保函业务模块(具体操作手册登录公共服务系统首页下载),并对接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招投标2.0统建系统和“浙里建”应用,将逐步实现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在业务活动中自动生成并归集到公共服务系统。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服务系统应用,将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省级各相关系统办理,确保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防止业务办理与系统应用“两张皮”。    2022年10月-12月,省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电子保函申请和竣工验收环节将开展线上办理试运行,总承包合同网签和电子保函申请可通过“公共服务系统”办理,竣工验收可通过“浙里建”办理,所有办理的数据将自动归集到公共服务系统并应用于资质许可、信用评价等工作。2023年1月1日起,上述试运行模块正式全省推广使用,同时公共服务系统将停止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概况、合同、施工许可环节相关信息的补录业务,存在项目信息缺失的企业,应于2023年1月1日前登录公共服务系统进行补录并上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登陆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审核确认。

二、加强已入库工程项目数据质量管理。一是强化项目数据分级治理。按照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我省已全面实行工程项目数据省、市、县、企业分级(A、B、C、D四个等级)管理,数据审核全面实行专人专机实名审核,所有工程项目根据各业务办理系统推送的审核信息自动分级。A级数据由省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施工企业填报,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不能直接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业务办理的依据。B级、C级数据可由项目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或依企业申请,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的项目将提升至省级确认的A级数据。对于历史遗留的,部分由企业自行录入未经审核的D级数据,将进行全面清理,我厅会将D级数据项目清单按照项目所在地下发至相应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10月底前认领审核;逾期未认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将无法认领审核的情况说明书面上报我厅后予以清出系统。二是提高存量项目数据质量。公共服务系统现有在建项目34417个,超过合同工期仍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有13706个(具体名单另行发至各地市)。为确保系统内项目数据准确、完整,各地要督促名单内所属施工企业尽快登录公共服务系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将该批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全面排查。存在因故中止施工的,督促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办理施工许可中止手续;仍在建施工项目,重点核查其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到岗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今年年底,我厅将对实际已竣工且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公共服务系统仍显示在建的项目进行全省通报,同时一并通报项目监督管理部门。

三、加强项目实地核查监督。一是明确项目实地核查程序。省内项目实地核查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实施,核查后将《实地核查表》和相关现场核查照片上传公共服务系统完成核查程序;涉及省外代表工程业绩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函至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查其真实性,并将复函上传公共服务系统完成核查程序。完成实地核查且项目真实的,自动标注为A级数据。二是规范开展项目实地核查。各地要根据省级统一的核查规则和相关要求(详见附件),对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超范围承接、是否存在“三包一挂”情形、公共服务系统各项指标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等内容开展项目实地核查,真实记录项目实际情况。避免出现核查工作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把关不严的问题,防止滋生腐败。核查以查验档案馆资料和项目现场勘察为主,非必要无需企业到场或额外提供资料,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三是强化实地核查监管。我厅将对已开展实地核查项目和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交叉检查、勘误率通报等方式进行真实性监管,及时更正存在数据错误的工程项目信息,及时清除虚假信息。对存在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晰、工作马虎,导致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或实地核查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报送虚假信息较多的、勘误率持续居高的主管部门和个人,我厅将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对直接审核、核查人员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不良行为在公共服务系统公布。

实施过程中遇到政策性问题,可咨询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1050843。

附件:代表工程业绩入库流程和实地核查规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代表工程业绩入库流程和实地核查规则

一、代表工程业绩入库流程

(一)施工总承包业绩

1.省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由企业根据施工许可证编号从项目库提取,省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由企业根据施工许可证编号从“建设部平台”提取;省内、省外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由企业自行录入,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值”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次性填报;

2.省内业绩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实地核查表”,按照实地核查表内相关要求和现场核查要点,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和项目现场相关照片,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3.省外业绩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函至项目所在地确认项目真实性,上传回函并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4.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的工程项目由各专业厅局负责实地核查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和相关材料,完成业绩审核。

(二)专业承包业绩

1.省内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承包业绩,必须为已通过项目实地核查标注A级的项目。且在申请录入代表工程业绩库前,需先在“数据补录”模块完成专业承包信息录入,并经总承包单位确认后再申报专业承包代表工程业绩。业绩申报成功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专业承包审核表”,对该项目的分包合同、工程款发票、业绩指标印证材料、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结算单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审核表,完成业绩审核;

2.省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专业承包业绩根据总承包施工许可证编号从“建设部平台”提取总承包信息,企业上传专业承包信息和系统提示的附件资料,申报后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函至项目所在地确认项目真实性,上传回函并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3.省内单独立项有施工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业绩(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古建筑工程)根据施工许可证编号从项目库提取,上传立项文件,申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专业承包实地核查表”,对该项目的专业承包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和项目现场相关照片,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4.省内直接发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业绩(即非新建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目前仅涉及以下专业: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古建筑文物修缮、防水防腐保温、非建筑工程类电子与智能化),企业手动录入相关信息,上传系统提示要求的附件材料,申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专业承包实地核查表”,对该项目的专业承包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和项目现场相关照片,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三)工程总承包业绩

仅适用于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形。

省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业绩根据施工许可编号从项目库提取,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实地核查表”,按照实地核查表内相关要求和现场核查要点,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和项目现场相关照片,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省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业绩根据施工许可证编号从“全国平台”提取,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函至项目所在地确认项目真实性,上传回函并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四)监理企业业绩

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必须为已通过项目实地核查标注A级的项目;省内、省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由企业根据施工许可证编号分别从项目库、“建设部平台”提取,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省内、省外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由企业自行录入,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值”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次性填报;

2.省内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实地核查表”,按照“实地核查表”内相关要求和现场核查要点,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和项目现场相关照片,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3.省内业绩通过实地核查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监理业绩审核表”,对该项目的监理合同、业绩指标印证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监理费发票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审核表,完成业绩审核;

4.    省外业绩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函至项目所在地确认项目真实性,上传回函并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企业业绩上报后存在错误的情况,在主管部门未审核状态下,可于24小时内自行撤回修改;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24小时内发现错误,可由主管部门撤回修改;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超过24小时发现错误,须由主管部门提出退回申请,由提出申请部门的分管领导或省厅审核同意后退回修改。

二、项目实地核查规则

(一)实地核查情形:企业申请(含业绩入库、项目标注A级),主管部门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

(二)实地核查路径:

1.企业申请业绩入库:主管部门登录系统,选择“实地核查(代表工程业绩)”--待办审核--“业绩实地核查”--下载《实地核查表》--赴现场核查--上传《实地核查表》以及现场核查照片;

2.企业申请项目标注A级、主管部门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主管部门登录系统,选择“查询中心”--“总承包项目综合查询”--下载《实地核查表》--赴现场核查--上传《实地核查表》以及现场核查照片。

(三)实地核查注意事项:

1.实地核查以核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真实性和公共服务系统录入数据准确性为重点,由主管部门通过查验档案馆资料和实地勘察实施,非必要无需企业到场或额外提供资料;确需企业配合的,应提早联系通知企业,避免增加企业负担。

2.核查人员须2人及以上,且为在职在编人员,含持执法证人员1人以上。

3.《实地核查表》要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一次性核查填写项目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技术指标(不仅限资质申报指标),无的写“无”;核查人员及核查部门要按要求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4.核查发现问题的,应第一时间将核查情况反馈相关企业,并告知后续处理措施。

5.核查结束后,应尽快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传《实地核查表》和项目现场相关照片;项目永久性标牌、项目全景照片、指标对应的证据材料等,须通过水印相机等带有水印功能的相机软件拍摄上传(含拍摄时间、地点等)。

6.实地核查结束的项目不允许后期进行信息勘误。

(四)实地核查要点

详见《实地核查表》(登录公共服务系统管理端下载)



本文已被阅读 536 次     2022-09-26



电话:0574-87837949
传真:0574-87391898
邮箱:zjgz1993@126.com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58号A座2层

版权所有:米乐M6(中国)·官方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