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城乡建设、增加劳动就业、带动关联产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建筑业的支柱产业作用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巨大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推进转型升级为主线,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从建筑大市到建筑强市的转变。
(二)发展目标。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全市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科技进步明显提高,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打响“宁波建筑”品牌。到2015年,建筑业产值达到25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到500亿元,创利税150亿元;形成一批具有特级资质、建筑施工产值超百亿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全市新增境外承包工程企业20家,市外建筑业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5%。
二、推动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完善建筑业现代产业体系。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体系。打破行业界限,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企业申报资质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在我市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鼓励企业向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鼓励企业多元化经营,向房地产、建材、装备制造、维护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以扩大企业的发展空间。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权为纽带,通过联合、重组、兼并、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优先安排土地指标。推行总部经济建设,提高建筑业的总部化程度。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步伐,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规定,享受其中“支持引进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市外特、一级建筑业企业,对落户企业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139号)规定,给予奖励。
(五)激励企业创优夺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活动。由市政府命名“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和“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在资质晋升、信贷融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质量管理特别突出的企业, 鼓励申报“市长质量奖”,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获得国家及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除特殊工程外,对优秀项目经理和优质工程项目负责人允许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对建筑业优秀企业家、项目经理优先推荐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在国内外新闻媒体进行“宁波建筑”的品牌宣传,使“宁波建筑”品牌打响全国,名扬海外。
(六)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和奖励措施,推动企业提高设计与研发能力。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支持其在境内外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发专利技术,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争创国家级、省级工法,广泛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标准,积极开发信息化应用项目,建筑业企业的上述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打造建筑业人才高地。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的新机制,全面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为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培育一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工程项目管理人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梯队建设,鼓励企业培育和引进注册执业人员,努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注册执业队伍。切实落实高层次人才、领军拔尖人才的限价房政策、购房安家补助,科研专项启动经费、培养经费、国际学术交流经费资助,做好专家管理服务、政府奖项推荐申报、国外智力引进等服务保障工作,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坚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的评价原则,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创新建筑业务工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建筑业企业及时足额提取和使用留归企业按规定使用的职业教育经费,同时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统筹及使用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77号)文件精神,对全市建筑业务工人员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可通过项目申报形式安排所需培训经费。建筑业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八)建立拓展市场激励机制。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企业投资、地区推介等方式开拓市场。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且较上年度有增长的,由同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139号)规定,将增长部分的50%补贴给企业。对在市外承包工程业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在评选先进时予以优先考虑。建立市外市场政府推介机制,组织本地优秀建筑业企业赴国内外新兴建筑市场召开推介会,宣传宁波建筑业,加强与当地管理部门的沟通。建立重点企业和大项目的协调联系机制。对市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的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1亿元的大项目,各地应密切跟踪联系,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积极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工程项目技术服务机制,对市外工程遇到的难度较大的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问题,及时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进行研究会商,帮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加大对市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法律授助力度,畅通投诉渠道,提供咨询服务。
(九)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引导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企业投保“走出去”的各类中长期信用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境外项目回宁波投保工程险、施工机具保险,以及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国际市场宣介、办理各类国际认证、参与境外投(议)标等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境外获得的各项荣誉,在本市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优先认可。
(十)加大 “走出去”信贷保函支持力度。继续推动境外放款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加大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司的境外放款支持力度,境内母公司法人与境外子公司法人之间境外款发生资金占用,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转入母公司营业外收入,满足企业境外运营的资金需求。加大境外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预付款等保函的出具。
(十一)构建“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简化出国(境)审批手续,对因项目需要拟派出国(境)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外汇管理部门要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对外担保、境内外融资、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检验检疫、海关部门要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检验检疫和通关便利。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发布国外建筑市场各类信息,为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
四、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二)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坚决遏制和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构建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三)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实现各专业、各层次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统一、程序接轨、信息共享。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建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严格评标专家管理。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方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招标文件或合同必须设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加强标后跟踪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并建立与工程招投标的挂钩机制,探索预选承包商制度,在国有投资项目中优先考虑行业信用评价优良,对本市税收贡献大、机械设备好、技术力量强,以及在本市承担社会责任、工程创优夺杯成绩突出的企业。鼓励本地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十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浮动机制,对行业信用评价优良的企业,调低保函额度,对行业信用评价差的企业,保函额度适当提高。提倡工程质量保修金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加快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审计和结算速度。加强和规范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促进税负公平。
(十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成长型、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业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以工程合同、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动产和股权、专利权质押等形式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及其抵押贷款。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缓解资金压力,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利用发行股票、股权融资、信托计划、公司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等多元化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五、强化保障机制,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税局、市审计局、市外经贸委、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建立促进建筑业发展考核机制,将扶持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内容。加强建筑业发展课题研究,及时调查我市建筑业发展状况,研究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十七)建立激励机制。各地可以奖代补建立激励机制,对当地建筑企业在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创优夺杯、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奖励;市级设立建筑业专项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打造全国性品牌和全国性工程质量奖励,以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快又好发展。
(十八)加强服务指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报道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类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建设、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财政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及属地注册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各项奖励给企业的,作为企业当年度营业外收入;奖励给个人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办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