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建筑业开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推动科技创新,推进我市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40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5%以上,培育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20家以上,年产值超2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2家以上、超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10家以上,上市建筑业企业10家以上,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90家以上(其中行业甲级资质企业5家以上),高新技术建筑业企业80家以上,获评国家级优质工程25项以上,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工程承包企业,培养一支有较高素养的工程建设人才队伍,打造一批绿色节能环保的示范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建筑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全产业链纵横整合。鼓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挂牌上市等方式优化产业和股权结构,做大建筑业企业规模。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进入城镇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等领域开展“建营一体化”业务。每年选取一批重大项目,面向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开展独立或联合体方式招投标。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推动高资质大型建筑业企业与信用良好的中小建筑业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参与大型基建项目建设。探索建立建筑产业园区,形成完整、高效、协同的建筑业产业链。(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证监局、市政务办、市轨道交通集团,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提升企业业务拓展能力。各地要设立建筑业“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拓展省外、境外市场,根据其贡献度予以奖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取得的荣誉和业绩,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可在奖励扶持、评先评优、招投标时同等适用。引导建筑业企业主动加快向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企业转型,支持优势企业整合资源,向建筑产业上下游拓展业务,组建产业集团。培育一批经营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建筑业企业。开展校地企多方合作,围绕重大工程难题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办、宁波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推动企业管理制度改革。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广项目股份制管理模式,提升企业总部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协同管控能力。支持有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加大定向引育力度。各地要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并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0〕44号)明确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鼓励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支持本地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省企、市属国企开展合作,共同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加快转变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对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制度及与固定总价合同相适应的结算审核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投标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优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审计局、市政务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六)切实提升质量安全效能。坚持质量为先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推进绿色施工,提高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水平。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加快构建完善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及“保险+服务”体系,培育质量安全第三方风险管理市场,深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提高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覆盖面。树立建设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理念,提高行业创优夺杯的积极性。各地要对获得国优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予以奖励。对获“鲁班奖”的主承建企业由市级财政再予奖励。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七)实施“绿色建筑+”工程。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强化绿色建筑在建筑能效提升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装配式建筑多种体系共同发展,大力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对农村自建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助。提升装配式建筑信息化水平,建立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区块链等技术的协同管理平台,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监管。培育一批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装配式建筑业企业,积极探索驻厂监造制度,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和预拌产品、预制部品(部件)质量。(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加快数字建造技术的普及应用,推进BIM技术与管理的全面融合。推动数字建造、智能建造,推动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各个环节的改造升级。培育一批智能建造咨询服务机构,推进商务、技术、生产数据的共享与业务协同,建立标准化、精细化、集约化的现代管理体系。健全以数据基础为依托的决策与监管体系,依托建筑市场信息大数据平台,全覆盖构建智能监管应用场景。强化产业监测分析,提高建筑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监管效率。(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
(九)坚持设计引领发展。引导设计企业探索建立现代设计管理模式,搭建跨区域交流平台,提升我市建筑设计企业原创力。大力引进国内外龙头设计企业和建筑设计人才,引入国内外优秀知名团队参与重要项目的方案设计,带动提升本地建筑设计队伍的专业能力。鼓励建筑师等工程咨询人员采用个人或合伙的方式成立执业事务所承接业务。(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外办、市政务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加强技术研发创新。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定期开展新型建造方式示范应用,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着力“新基建”,推动建筑业与数字经济、智能经济、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牵头领导:陈炳荣;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十一)强化行业人才支撑。完善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鼓励引进院士、勘察设计大师等国家级人才,对引进机构给予奖励。将引进培养建筑业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培育计划,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等给予落户奖励和补助。对企业引进和培育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学术和专业技术带头人、优秀注册执业人员、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高学历和高职称人才给予补助和奖励。加快推进专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互通,完善工程建设职称评价标准。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加强人才培训力度,实施青年工匠“菁英”培训计划,多渠道吸引优秀人才。(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二)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转型。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素养。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和技能人员配备,加快推动产业工人技能等级与收入挂钩。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发展,定向培养专业作业人员和关键技术工种工人。鼓励劳务班组成立专业作业企业,鼓励班组长注册个体工商户。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和信息化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十三)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实施建筑业“互联网+政务服务”智能化审批,推进基本建设项目快速审批和批管分离。坚持放管结合,加强行业执法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提高监管效率,健全监管风险自动抓取、智能研判和快速预警机制,实现行业精细化管理。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检查结果应用。(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四)优化招投标制度。在招投标领域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推行国有投资项目与社会投资项目差异化招投标监管模式,有条件的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在招投标各环节加大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合理划分标段,科学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和履约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优化招投标流程,严格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牵头领导:陈仲朝;牵头单位:市政务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十五)推动建筑业企业降本减负。推动工程保证金制度改革,推广工程保险制度,对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实施信用差异化管理,逐步取消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的履约担保要求。完善工程要素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市场价格导向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流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及时足额支付。推动过程结算与合同履约评价、价款争议调解机制相结合,全力破解“结算难”问题。(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审计局、宁波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六)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充分发挥建设领域信用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的作用,实现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全覆盖。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推进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异化管理。建立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强化建筑企业名单制管理,健全跨部门联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力度,营造诚信执业的良好氛围。(牵头领导:沈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大数据局)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创新还款方式。推进保险机构与建筑业企业深度对接,开发相适应的保险产品。鼓励银企合作,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发行债券融资等金融服务。引导财政资金安排向符合规定的重点企业、重点技术倾斜。综合运用各地应急周转相关机制,对信用优良企业给予贷款周转支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六稳’‘六保’作出突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提供应急资金相关担保。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牵头领导:李关定;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各地要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建筑业工作协调,强化各类要素保障。
(二)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完善住建、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组成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建筑业发展扶持资金激励作用,制定建筑业专项扶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定期选树典型、激励先进,有效激发行业发展动力。
(三)强化司法保障。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协同检察、法院等机关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定期排查法律风险,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依法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加大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调处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