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甬建发〔2009〕300号)和《关于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建发〔2010〕2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度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由本市建筑业企业培育和引进的建筑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学术和专业技术带头人、优秀注册执业人员、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等四类紧缺型高级人才。引进的外地高级人才是指各企业从宁波大市范围以外引进并在本市落户的高级人才。
二、补贴范围
(一)建筑业企业培养的人才;
(二)建筑业企业引进的人才。
三、补贴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人才培养
1.由企业推荐选送就读在职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并在2021年度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证书的人才。
(1)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人才所在企业5000元/人补贴(已享受市政府资助企业人才在职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培养的除外)。
(2)申报资料: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社保证明原件。
2.在2021年度取得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其他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技师等)、且已在企业工作满3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1)补贴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才所在企业2000元、1000元/人补贴。
(2)申报资料:身份证、各类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近3年在该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
3.在2021年度取得全国统一的一级建造师(不包括增项)、一级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
(1)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人才所在企业2000元/人补贴。
(2)申报资料:身份证、各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需提供B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社保证明原件。
(二)人才引进
1.2021年度引进的外地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并与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
(1)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人才所在企业2000元/人补贴,经费补贴人数按企业各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净流入计算。
(2)申报资料:身份证、各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需提供B证)、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社保证明原件。
2.2016年度引进的外地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50周岁(含)以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技师等、且在企业工作满5年的高学历高技能人才。
(1)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人才所在企业2000元/人补贴。
(2)申报资料:身份证、各类学历和职称证书、近5年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社保证明原件。
四、人才经费补贴申报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宁波市建筑业高级人才引进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各类证书以发证时间为准,网站打印的公示、公告作为申报资料的不予认可。
(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报资料初审后(包括核对原件,加盖原件核对章),于2022年7月28日前上报我局建筑市场处。
(三)市住建局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意见后,实施人才经费补贴。
(四)企业应如实申报,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年内不予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并予以信用扣分。
(五)已获得人才招聘引进经费补贴的各类注册人员,在引进后的5年内发生单位变更的,在企业以后获得的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中相应扣除原先给予的该人员引进经费补贴。
附件:1.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申请表
2.宁波市建筑业高级人才引进经费补贴申请表
3.2021年度建筑业人才培育引进经费补贴汇总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