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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工作,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甬政发〔2022〕46号),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30日

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工作,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甬政发〔2022〕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交存工作适用本办法。

其他物业的保修金交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交存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物业所在地的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交存保修金。

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包括用于规划红线范围内工程建设的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不含全装修项目单独成品电器)费、机械费及施工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具体额度商品房项目根据建设单位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工程预算清册确定;其他物业项目根据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出具的建筑安装总造价的咨询报告确定。

三、交存方式。建设单位可以采用交存保修金或提交银行保修金保函、保修金保险保单等方式。

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的担保范围、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限应当满足《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有关住宅物业保修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当满足见索即付的要求。

四、交存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交存标准向物业所在地的保修金管理机构一次性交存保修金或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

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到保修金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开具财政票据;收到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的,向建设单位开具收执凭证。

五、补存(交)程序。保修金使用或索(理)赔后,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金管理机构的保修金补存通知书后15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或另行补交同等担保金额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

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补存的保修金或补交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开具财政票据或收执凭证。

六、其他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成交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施行前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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