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23〕73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开展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等文件政策清理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文件清理工作,现决定:
一、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7〕80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中“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或者在资质有效期内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可以申报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删除第六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时,应当使用已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二、废止《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5〕23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