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23〕80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安和物管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保障广大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业主参与自治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就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为推动物业服务信息公示规范化、标准化,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的信息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
(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附件1),须公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本年度市级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投诉电话;
(2)物业项目经理基本情况(附件1),须公示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物业项目经理本年度市级信用等级;
(3)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附件2),须公示完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较多可通过二维码展示),物业项目服务电话;
(4)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专业性服务组织的基本信息(附件3),须公示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服务事项和标准、作业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5)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的基本信息(附件4),须公示单位名称、维保资质、服务事项和标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开展专有部位的保洁和绿化养护、户内维修、社区养老、生活等其他特约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附件5)。
二、公示方式
(一)规范信息公示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美观、规范、实用的基本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展板。公示展板包含物业服务信息栏(建议尺寸:80cm×74cm)、物业服务收费信息栏(建议尺寸:80cm×50cm)和外包单位与维保单位信息栏(建议尺寸:80cm×50cm)内容,具体根据项目实际制作。公示展板模板(附件6)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市物业管理协会公众号下载或者咨询属地物业主管部门。
(二)鼓励创新公示渠道。在公示展板的基础上,倡导和鼓励各物业项目部可以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进行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让业主应知尽知,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重视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工作,规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督促所属物业项目部按要求完成信息公示。各物业项目部应于12月13日前,补充完善信息公示相关内容并上墙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二)信息变更及时维护。相关公示信息若存在变化,可采用插卡式设置,方便及时更新。信息发生变化须在7日内完成更新,确保公示信息与实际物业服务基本信息相一致。
(三)畅通业主监督渠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对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开展多种形式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实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可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部落实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工作,并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部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