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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使用《建设监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市建工[2001]210号

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市质监站,市招标办,各监理单位:

    为了积极推进各监理单位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等建筑业管理部门间实现计算机联网,改进监理行政管理手段,提高我市监理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统一使用《建设监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均应实现计算机联网,统一使用《建设监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当地监理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管理内容包括监理单位资质管理、人事管理、项目登记管理、项目总监业绩登记管理、统计管理以及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动态管理等。

    二、在2001年7月1日前,《管理系统》投入全市联网试运行,自2001年7月1日始,正式投入使用。

    三、《管理系统》分为市建委、城建局、质监站、招标办、监理公司5个版本。《管理系统》数据库分为市建委、县(市)、区城建委(局)、监理单位三级管理,各级自有一个独立的数据库,三级数据库信息应保持统一。各监理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建立本单位的资质情况库、监理人员库和监理项目库等,经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传给企业注册地(外地监理单位为首次注册地)城建委(局),经确认后,再由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将数据库信息上传市建委审定,其中海曙、江北、江东、科技园区监理单位将数据库信息经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上传给市建委。各监理单位应在对本单位人员、资金、设备等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清理后,填报《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申请表》、《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员证书申请表》,并将有关信息输入《管理系统》于2001年5月15日前上传有关主管部门。上传时随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申请表》、《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员证书申请表》文本和有关附件资料(附件资料参照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格申请要求)。

    四、今后,监理单位在办理单位资质变更、资质年检、人员资格变更、资格年检等手续时,必须同时通过《管理系统》上报有关资料。监理单位在我市跨县(市)、区承接监理业务的,在向当地城建委(局)办理登记手续时,随带我委下传的该单位信息资料。

    五、监理单位应在每个监理合同签订后,将监理合同和监理项目登记表的内容输入《管理系统》。

    各县(市)、区城建委(局)或其委托的质监站应对本地各监理项目的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是否符合监理项目要求,监理人员是否执证上岗以及是否在其它项目重复监理等方面进行把关,并对监理合同、监理项目登记表和项目总监业绩进行登记备案,同时督促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完成后将监理项目登记表内容补填完整。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市科技园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项目登记表和项目总监业绩由市质监站负责登记备案,专业工程监理项目由各级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政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并将管理信息输入《管理系统》上传市建委。

    六、对全市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实行量化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应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监理单位经营行为及现场工作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同时,当地质监站也应对监理单位现场工作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巡查频度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各监理项目的巡查频度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由各县(市)、区城建委(局)或其委托的质监站将检查结果按量化分值输入《管理系统》的“监理单位巡视检查项目表”,作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查处,以及企业资质核定、资质年检和人员资格评定、资格年检的重要依据。有关监理单位应针对巡查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返回整改结果,也可对巡查结果提出申诉意见,由各县(市)、区城建委(局)根据整改结果或申诉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现场监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可将巡查情况直接输入《管理系统》

市建委委托市质监站将其对海曙、江北、江东、科技园区现场监理巡查情况输入《管理系统》。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应每月通报当地监理单位违规事项和扣分记录,并同时将巡查及处罚情况通过《管理系统》上报市建委。

    七、量化分值由市建委设置,各县(市)、区统一执行。

    从每年1月1日始至当年12月31日止为一个扣分累加期,在一个扣分累加期里,达到或超过各自最高扣分值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自达到或超过最高扣分值之日始,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承接新的监理业务,由监理单位注册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地在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的,由市建委组织)累计扣分超过其最高扣分值的监理单位全体监理人员和累计扣分超过其最高扣分值的监理人员进行法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原扣分累加值归零,何时恢复监理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根据整改结果按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新扣分累加期从恢复监理资格之日始至当年12月31日至;考试不合格,应继续申请补考,直至考试合格,否则,不予恢复监理资格。

    在学习期间,因违规行为处以扣分的,该扣分分值转入下一个扣分累加期。

    在一个扣分累加期满后,扣分累加值未达到各自最高扣分值的,该累加期的扣分累加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一个扣分累加期,但所有扣分记录予以永久保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相应分值时,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县(市)、区招标办应在监理工程招标时通过《管理系统》核查投标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条件及监理人员是否在其它项目重复监理等情况,并在施工招标前确认该工程已按规定实施监理。

    九、经与当地城建委(局)协商,各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站可将专业监理工作行政管理有关信息输入当地城建委(局)《管理系统》数据库,并与当地城建委(局)等管理部门进行计算机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十、本文件未涉及的管理内容详见《管理系统》设定。    

    十一、各单位应配备专门的计算机操作人员以及计算机和电话等硬件设备,为保证数据传输速度和可靠性,应尽可能配置“一线通”(ISDN)等宽带传输设备。

    附件:宁波市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动态管理量化分值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监理    系统    使用    通知                

    抄    送:国家建设部建筑管理司,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省建设厅,省建筑业协会    

        监理分会,市级有关委(局),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各县(市)、区质

        监站、招标办。    

    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4月20日印发    

    

宁波市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动态管理量化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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