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工[2001]211号
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市质监站、市招标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工作行为,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总监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项目总监实行工作业绩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业绩登记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包括外地进甬监理单位),必须对本单位项目总监的工作进行业绩登记。
二、业绩登记条件
项目总监申请业绩登记必须取得项目总监从业资格。
三、业绩登记本申领程序
1.各监理单位接本通知后认真填写《宁波市监理单位监理工程项目(在建工程)统计表》、《宁波市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备案申报汇总表》、《宁波市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备案申报表》等(详见附表一、二、三),于2001年5月31日前按主营监理专业上报单位注册地专业工程质监站,每个申报人员同时提交两寸照片一张。外地进甬监理单位向经我委核准的驻甬机构所在地质监站申报。
2.各质监站(包括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人员给予备案确认并凭《宁波市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备案申报汇总表》统一向市质监站申领空白项目总监业绩登记本,填写齐全后上报市质监站,市质监站将全市项目总监业绩登记本收齐后统一报我委办理发证手续。
3.每个项目总监只能申领一本业绩登记本。
四、监理项目业绩登记管理
1.自2001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项目总监,必须进行监理工作业绩登记。未经备案并取得业绩登记本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的业绩登记工作由市质监站负责,各县(市)、区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的业绩登记工作由当地质监站负责。专业监理工程项目总监的业绩登记工作由专业工程质监站负责。
2.建设单位在办理质监登记手续时,应将监理合同和项目总监业绩登记本报工程所在地质监站核查,并由质监站根据项目总监资格是否符合工程要求以及项目总监同时任职工程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在业绩登记本中“开工前质量监督部门确认意见”栏中签署确认意见。确认意见为“不同意”的必须更换项目总监,未更换项目总监或未经确认的,不予办理质监登记手续。
3.项目总监在建设监理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工程所在地质监站的监督。
4.监理单位更换项目总监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建设单位在原项目总监的业绩登记本上签署意见报当地质监站登记。监理单位重新填写新项目总监的业绩登记本有关内容报工程所在地质监站核查。
5.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须将项目总监业绩登记本经建设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报工程所在地质监站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得参与下一个工程的监理工作。
6.项目总监调动工作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总监岗位证书变更手续,并由原监理单位向单位注册地质监站上缴该项目总监业绩登记本,同时由调入单位重新办理项目总监业绩登记本申领手续。未经重新办理业绩登记手续,不得继续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7.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等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三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8.项目总监业绩登记与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项目总监资格年审挂钩。
9.各质监站在办理项目总监业绩登记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有关登记备案信息输入《建设监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10.各招标办在办理监理项目招投标手续前,应核查投标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业绩登记本,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总监,不予办理投标手续。
五、项目总监业绩登记本由我委统一监制,由市质监站负责印制和发放。
附表一:《宁波市监理单位在监工程项目统计表》
附表二:《宁波市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申请业绩登记汇总表》
附表三:《宁波市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业绩登记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监理 管理 通知
抄 送:国家建设部建筑管理司,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省建设厅,省建筑业协会监
理分会,市级有关委(局),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筑市场执法大
队,各县(市)、区质监站、招标办。
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