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市[2002]46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质监站、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市区各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对《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监理工程项目一律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建工[1997]218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宁波市工程建设监理报表表式》(市建工[1999]444号)继续施行,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附件:《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