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质[2004]21号
市质安总站、市招标办:
为加强市区(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对宁波市区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者实施重点监管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附:关于对宁波市区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者实施重点监管的暂行规定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附:
对宁波市区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者实施
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的提高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区内(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1.在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科技园区内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2.在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该责任单位在市区备案登记且有建设工程施工业务的;
3.因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通报批评的。
四、重点监督管理内容
1.将重点监管的名单在宁波工程建设网上公布;
2.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加强对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区所承接的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原则上每月一次;
3.市招标办在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前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单位和人员书面告知招标单位,并在评标前提示评标小组的每个专家;
4.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单位和人员在被重点监管期间,未落实整改措施,仍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市建委将依法从重处理。
五、重点监管的期限
1.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重点监管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次月起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
2.因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重点监管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六、重点监管期的解除
1.在重点监管期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再次处罚的,重点监管时间到期后自行解除;
2.在重点监管期内整改措施有力,成绩突出,并被市建委或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通报表扬的,重点监管期可提前解除。
七、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