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市[2005]16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市属监理企业:
为做好2005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现将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监理工程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发[2005]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监理企业将注册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原件报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建设局。其中,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所在地监理企业于6月2日直接报我委市场处。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申报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提出审查意见后,于6月3日报我委市场处。
附件:建建发[2005]110号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