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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两项许可制度的通知

甬建质[2005]31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建建发[2005]154号)以及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和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两项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两项行政许可”)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两项行政许可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贯彻实施两项行政许可制度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加大宣传力度,把两项行政许可制度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

    二、我市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各地在对工程招投标及直接发包交易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或相关证书被暂扣期间,一律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不具备投标资格;对直接发包交易的工程,不予备案。

    三、凡2005年9月30日前,对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已承接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立即停止施工,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责令其依法申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凡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有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相关工程也应立即停止施工,待符合要求人员到位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两项制度的衔接工作。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证书暂扣和收回处理期间的,不得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依法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分包施工企业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建造师)、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并对相关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两项行政许可的动态管理工作。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施工企业不得聘任其担任三类人员相关职务;对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按规定暂扣或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现施工企业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违反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提出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建议并随同有关取证材料及时报送我委;

    七、各部门、各单位接此文后,应及时将此文件要求传达或转发到所属相关单位和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

                            宁波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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