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07]8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类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和市建委《转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7〕56号),现将2007年宁波市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定期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检查重点:项目经理是否符合标准;
(二)勘察设计企业检查重点: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及配套人员是否符合标准;
(三)工程监理企业检查重点: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是否符合主项资质标准;
(四)招标代理机构检查重点:注册造价师和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标准;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重点:检测人员岗位资格是否符合标准。
二、定期检查的初审要求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对列为检查重要的内容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核对原件。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将特、一、二(甲、乙)级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随带《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报我委市场处。
(二)浙建法〔2006〕82号文件中“违法违规”是指企业在2006年度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并经行政处罚的。浙建法〔2006〕82号文件中“市场不良行为”是企业在2006年度被国家、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内容应为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所列条款。
(三)各县(市)、区在上报特、一、二(甲、乙)企业定期检查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的同时,请一并上报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初审汇总表(详见附件3)。
附件:1.劳务企业定期检查表
2.工程监理企业定期检查表
3.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