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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结果后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建发[2008]200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强化评标专家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市发〔2006〕15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结果后评估实施意见》,并决定在海曙、江东、江北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实施。请其他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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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结果后评估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强化评标专家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服务水平,根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标结果后评估的定义

    本意见所指的评标结果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由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委托资深专家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进行评审,系统、客观地评估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行为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实施后评估的项目范围

    实施后评估的项目为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招标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二)随机抽取的项目(约占年度项目的5%至10%);

    (三)其他需要进行后评估的项目。

    三、后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是否规范。

    (二)评估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或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针对投标文件的实际,是否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界定投诉、质疑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四)评估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四、后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后评估的相关制度,后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后评估委员会由3至5名资深专家组成,根据项目的专业性质,在相应专业的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时由市招标办特邀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资深专家必须是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宁波分库)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专家。

    (三)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尚未备案的项目需要进行后评估的,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后评估工作;其他需要组织后评估的项目应当在开标后6个月内实施。

    (四)完成评估后,评估委员会须提供书面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

    2、评估委员会评估的内容。

    3、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分别对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或结果)作出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的结论,对“基本通过”和“不通过”的项目,还须提供详细的理由或依据,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考。

    (五)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专业水平低或显失公正的专家,经调查、核实后,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将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后评估结论作为评标专家管理的参考依据。

    (七)后评估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后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

    (八)因特殊情况需要组织异地评估的,可视情安排。

    (九)后评估工作相关费用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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