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办: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现对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承担工程任务量核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人所提供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承担任务量作出约定,其相关内容必须符合《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建发〔2007〕463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核查招标(代理)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有无上述内容。
二、招标(代理)人在项目招标阶段对相关人员任务量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对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承担任务量情况进行审查。
三、在合同签订前,招标(代理)人应加强对中标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承担任务量情况的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中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因招标(代理)人未能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经相关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各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四、各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联动,加大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责、变更等情况的监管力度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五、接此通知后,各部门要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企业。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