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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房产监查支队,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落实工程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现将《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落实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活动及对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按本细则和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监理企业做好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监理合同应当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职责。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监理取费的标准,保障安全监理的费用。

    第五条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六条    实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制度,不能替代施工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施工企业应当服从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理。    

    第七条    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所有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理部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项目监理人员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    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监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督促项目监理部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工程实际配备一名以上安全监理人员;监理企业安全分管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其培训教育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第十条    监理企业在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一)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当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目标、内容、方法、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监理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监理规划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建设单位。

    (二)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方案。

    对人工井桩开挖、管道土方人工开挖、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悬挑或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搭拆等高危作业(以下简称高危作业)以及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安全监理的措施:

    1.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2.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岩质边坡超过30m,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

    5.土石大爆破工程;

  6.其他施工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三)应对施工企业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企业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检查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企业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五)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督促总分包企业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六)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七)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架子工、建筑电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金属焊割工等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八)审核施工企业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九)核查施工企业拟投入施工使用的施工机械、钢管及扣件、配电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各种设施器具的质量证明文件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认可的不得进场使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一)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二)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各类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通知施工企业,督促其立即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三)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企业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四)对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1.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工程和装拆工程;

  2.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工程;

  3.土石大爆破工程;

  4.附着升降脚手架装拆工程和升降工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五)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应当与项目经理共同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六)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按以下要求建立和收集安全监理全过程资料:

  (一)    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当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主要资料: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审查、验收资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整改验收单;安全检查、复查记录;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审查验收资料等。

  (二)    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三)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四)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五)工程竣工后,监理企业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监理行为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时,应当检查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同时,应根据《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系统》的要求,督促监理企业将安全检查、复查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

  对监理企业不执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要严肃查处,并按《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向监理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到现场纠正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工程监理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在文明工地评比等施工安全评优活动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听取安全监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已被阅读 499 次     20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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