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09〕163号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抓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和“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9〕18号)、《关于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9〕19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促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组织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和“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研究制定检查方案,周密部署,确保本次检查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确保检查质量
(一)检查的重点
1、实体质量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5、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6、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7、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8、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
(二)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等各类在建住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自查。同时,施工、监理单位还必须对外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高处作业吊篮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要有书面记录,制定整改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证后逐条进行整改落实,消除隐患。各地、各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实施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如涉及结构重大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同时,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严厉查处。
我委将从本周开始,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三、认真总结,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本次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和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要从落实企业的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方面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长效监管机制。
请各地、各部门在7月22日前将本次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和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报我委质安处,传真:87191022。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