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09〕212号
关于批转宁波市土木建筑学会《宁波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甬建发〔2009〕212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土木建筑学会、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土木建筑学会《宁波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批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宁波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的组织推荐和资格审核工作,市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新区)由市土木建筑学会负责,其他县(市)、区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今年专家的推荐和审核工作应在10月20日前结束,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月25日前将本地区审核通过的专家名单汇总表(附表一)及《宁波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推荐)表》送交市土木建筑学会,其中专家名单汇总表还应同时送交电子版。市土木建筑学会应在10月30日前将全市专家的资料汇总后报市建委备案。今后,新增专家的审核报送工作均在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工程地点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新区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工作统一由宁波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其他县(市)、区的专项方案论证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或机构负责,各地应在10月25日前将认可的单位或机构名单以文件形式报市建委。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加强施工现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论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并督促专家论证组织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参加安全技术交底会进行技术咨询指导。
五、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木建筑学会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对本年度各自区域内专家管理情况和专家论证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由市土木建筑学会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报我委。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强化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等易发生群死群伤建筑安全事故的重点施工环节的发监督检查,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平稳。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