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09〕271号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外来务工办,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建筑业行业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建筑大市,2008年全市建筑业产业工人约45万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达37万人,约占建筑业产业工人的75.6%。
建筑业务工人员作为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在我市的城市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也是当前必须重视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提升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水平,对于深化“平安宁波”、文明城市和“法治宁波”建设,实施“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推进宁波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以服务、管理为重点,切实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建筑业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构建较为完善的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为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创造公平、和谐的环境,进一步构建和谐工地、和谐企业,实现我市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更进一步建设好城市,塑造现代城市形象提供有力支持。
(二)管理体制。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成立宁波市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建筑业务工人员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和市安质总站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
各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依法用工、文明施工、身份管理、民工学校、计划生育等监督管理职能和做好职业安全健康、技能培训、法律援助、文化生活、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宁波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劳务市场管理规定,加强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督促建筑业企业建立用工管理、记工考勤、工资支付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并认真履行对项目部检查和监督管理的职责。二是完善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健全工资纠纷快速应急处理机制,结合企业信用状况,对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实行动态浮动管理,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劳动、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业务工人员工资纠纷处理工作。三是健全工会保障机制,实施务工人员代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化、项目化、企业化原则,继续推进建筑业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建立项目工会,建立建筑业务工人员帮困制度,对生活困难的务工人员给予必要的救助。工会职业介绍机构通过组织劳务协作、举办大型招聘会等方式,开展就业援助。四是加强党组织、共青团的建设。项目设临时党小组、团小组,企业党支部、团支部加强对项目临时党小组、团小组的指导,加强政治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逐步推广建筑业务工人员身份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对建筑业务工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一是建立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中心,对宁波市建筑业务工人员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二是建立建筑业务工人员准入制度,务工人员经基本素质教育后,方可从事建筑业相关劳务工作;三是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建筑业务工人员经初级技能培训后,统一组织考试,核发培训合格证,探索“先培训后就业”的上岗模式,逐步建立建筑业务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是建立多证合一的建筑业务工人员身份管理制度,将建筑业务工人员培训合格证、务工卡、工资卡等多证(卡)合一,通过数据库建设,分阶段推进对建筑业务工人员的身份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三)进一步深化民工学校建设,造就高素质职工队伍。
抓好民工学校建设是关爱民工、提升素质,为行业发展增添后劲,为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的大事,各地各部门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为已任,进一步解放思想,脚踏实地,加强管理,加大建筑业务工人员培训教育力度,在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师资管理、完善教学制度等基础上,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差异化培训、特色培训,使民工学校逐步发展成为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鼓励企业和项目部争创民工学校优良品牌。继续深入开展务工人员基本素质教育,使务工人员掌握施工安全、职业危害、卫生防疫、社会治安、权益保障、文明礼仪的基本常识,提升操作技能。通过民工学校,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四)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管,保证建筑业务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改善其生产生活环境。
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职业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在施工现场推行人性化警示用语,使用统一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程和标准。
各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标准,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督促企业及项目部配备履行文明施工责任主体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相关管理制度。
(五)加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
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各项措施。各建设管理部门应以民工学校为平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建立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证明查验和信息交换制度,在日常监督管理时核查计划生育证明,建立档案账册,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交换信息;积极与计生等部门沟通,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建筑业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建筑业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
(六)开展维权宣传,增强建筑业务工人员依法维权意识;整合法律资源,建立法律援助机制。
建筑工地应当设立建筑业务工人员维权告知牌,明确告知务工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引导其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企业的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务工人员维权系列宣传资料,介绍工地现场的警示事项,各种侵权行为及应对方法。
各建设管理部门应设立建筑业务工人员维权和法律援助咨询岗,为建筑业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发挥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建立法律援助事务咨询团,为建筑业务工人员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七)全面开展“文化进工地”等系列活动,丰富建筑业务工人员的业余生活。
各建设管理部门和各用工单位在每年的重要节假日和作业淡季应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进工地”活动,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工地设立建筑业务工人员业余学习和文化娱乐活动场地,配备相关的文化用品和文体娱乐设施。
四、完善措施,确保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动态管理。推行使用“建筑业务工人员身份卡”,采集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权益落实信息,为企业用工和管理部门监管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促进建筑业务工人员在工地间的有序流动,对维权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大检查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各建设管理部门要落实机构负责对劳务用工、文明施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身份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劳动报酬、文明施工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提供完善适宜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等内容。对严重违规和侵害务工人员的用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实施专项检查。认真做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城市”等争创和复查工作,开展“和谐工地”、“平安工地”等创建工作。研究制定创建模式,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确保工地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建立企业、管理人员、务工人员三个层次的信用评价体系。一是对恶意拖欠建筑业务工人员工资的企业进行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根据企业用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二是建立管理人员信用档案,对于不履行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直至取消岗位资格;三是建立务工人员信用档案,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野蛮作业、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引导用工单位招用合格的务工人员。
(五)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建筑业务工人员的方针政策,以及建筑业务工人员在城市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模范建筑业务工人员。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建筑业务工人员维权的报道,及时曝光侵犯建筑业务工人员利益的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建筑业务工人员的良好氛围。
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该项工作将纳入我市建筑市场年度考核体系。各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在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的时效性、针对性,积极探索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建筑业务工人员服务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