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09]277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
为加强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信息的审核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加强宁波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要加强对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审核管理,并严格按照我委《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甬建市发〔2006〕47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甬建发〔2008〕9号)要求,加强对企业信息的审核。
二、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按照甬建发〔2008〕9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投标人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信息核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变更企业信息的,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信息审核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证明投标人变更的相关信息与参加本次投标无关,方可认定其投标资格有效。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