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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的通知

甬建发[2009]302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安质总站: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建筑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市建委《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甬建市〔2002〕438号)以及《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07〕132号)要求,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二、投标人在办理投标担保手续时,可以提交支票或银行汇票。投标人应将该款项缴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专户,招标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的,可将政府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的季度或年度资金计划所安排的资金额度视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资金额度,无须再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其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的,参照房地产项目执行。

    四、建设工程担保的额度及期限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同时向承包商提供业主支付担保。为了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承包商资金,履约担保必须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严禁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五、建立建设工程履约担保额度浮动机制,自2010年1月1日起,新办理承包商履约担保手续的,对行业信用评价优良的企业,调低履约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额的5%,对没有行业信用评价或行业信用评价一般的企业,其履约担保额度降低为工程合同额的7%,对行业信用评价差的企业,其履约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额的10%。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遵循对等原则。

    六、提倡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一般在工程履约担保完结后出具。

    七、建设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它实行工程担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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