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落实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淡化海砂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用砂的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制定实施方案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企业对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规范企业使用淡化海砂的质量行为,严格落实先检后用制度,有效遏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违法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的行为。
(二)强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查抽查的频次,加强事前控制,监督关口前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并督促其消除因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所带来的质量隐患。
(三)建立我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积极研究开发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砂石料进场验收、混凝土产量、供应项目名称、供应量、混凝土强度及材料检测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用砂质量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动态考核制度,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混凝土质量的考核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建委副主任叶继松同志为组长,建委质量安全处处长施德坚同志为副组长,各县市区建设局分管局长,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为成员的宁波市建筑用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质安处处长施德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委质量安全处。
三、职责分工
宁波市建筑用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布置、督查抽查、考核评优、通报表彰等,指导各地活动开展。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要成立以建设局分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开展。
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建筑工程淡化海砂使用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动员布置、自查自纠。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要成立专家组,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动态考核,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各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责任单位要落实一名联络员,负责将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相关数据、资料,于每月25日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联络员名单请于3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整治重点和检查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砂质量控制情况;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用砂质量控制情况;
3、监理企业对建筑用砂质量监管情况;
4、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行为情况。
(二)检查内容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1)检查试验室负责人和检测人员配备以及持证上岗情况,包括相关职称证书、上岗证、任命文件、培训记录以及到位情况,并对试验室检测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2)检测仪器设备配备(其中包括试剂)、维护以及计量检定等运行情况以及检测环境条件;
(3)实地检查淡化海砂堆场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显醒目的待检、检毕标识;检查堆场存放能力与实际生产量是否匹配;
(4)检查淡化海砂进场验收记录、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必须有氯离子含量测定值)等质量保证资料,及不合格淡化海砂处置记录和台账。检查是否存在未检、漏检、违规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情况以及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5)是否将混凝土产量、用砂情况等相关信息,按规定时限上报行业协会。
2、施工企业
(1)施工现场是否建立淡化海砂进场验收制度,是否按规定逐批检查供砂企业提供的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质量保证资料,并建立相关台账;
(2)是否对进场淡化海砂按规范要求抽样送检测机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淡化海砂处理记录;
(3)是否及时对2010年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用砂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时限报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监理企业
(1)检查监理企业是否核查淡化海砂供砂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质量保证资料。
(2)检查进场淡化海砂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平行检测,并建立台账资料;是否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是否对大型工程以及重要结构部位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进行监理,是否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供货企业的淡化海砂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抽样送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是否建立对施工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违规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行为的处理和上报制度。
4、检测机构
(1)检查检测机构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是否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2)检查检测机构是否建立不合格台账,并将不合格淡化海砂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五、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的时间安排为2011年1月至6月底,为期半年,共分四个阶段进行。1月至3月上旬为掌握情况动员部署阶段;3月中旬至4月为全面排查阶段;5月份为督查完善阶段; 6月份为总结提高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至3月上旬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针对建筑用砂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广泛深入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我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淡化海砂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市预拌混凝土协会、检测协会、监理协会都要积极响应,密切配合,主动做好所属会员的宣传动员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3月中旬至4月
1、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内容,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完善的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形成完整的台账记录资料,存档备查;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要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督促企业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落实整改。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对属地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尤其要加大对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尤其对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企业,应立即责令停工(产)整改,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公示。
(三)督查完善阶段:2011年5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层级检查、监督和指导,认真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并督促落实整改。在企业自查和各地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查出的问题,将落实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尤其对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或整改不重视、执行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法给予停产整顿、罚款等处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追偿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总结提高阶段: 2011年6月
我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整治活动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检查评估专项整治活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从而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总体质量稳步提升,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
联系人:王庆文 联系电话:87191028 87191027
传 真:87191022
附件1
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叶继松 宁波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施德坚 宁波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处长
成 员:倪定华 余姚市建设局副局长
华利波 慈溪市建设局副局长
应伟海 奉化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童转苗 宁海县建设局副局长
郑汉琪 象山县建设局副局长
孟林海 北仑区建设局副局长
张纪原 鄞州区建设局副局长
王闰清 镇海区建设局副局长
费震宇 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祝国全 梅山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岑柏峰 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王裕定 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局长
蒋庆华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王正桥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会长
吕 鹏 宁波市房建监察支队支队长
项大伟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毛贡宇 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方明乐 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会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委质量安全处
办公室主任: 施德坚(兼)
办公室副主任:王庆文 宁波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副处长
成 员:张慎华 宁波市建委质量安全处主任科员
李 峰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科长,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秦敬川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
王 成 宁波市建委质量安全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