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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甬建发〔2011〕61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4月16日上午9时10分左右,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临安市万马路北延衣锦人家二标段工程发生一起事故,江苏泗阳通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工地检修塔吊升顶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现场3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2名重伤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近期,我市也连续发生两起因装拆作业或使用不当、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造成塔吊倾斜后紧急拆除的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建筑起重机械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为“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

    (二)整治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凡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和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单位必须明确列出租赁具体内容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3)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中,必须明确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作业的具体内容以及使用、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单位(以下简称“装拆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在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中,应明确由原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中的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并具体列出维护保养标准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降节、拆卸等作业行为的过程监管情况

    (1)装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是否属于装拆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应查验劳动合同及上月的社保参保凭证原件),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3)装拆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及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批。    

    (4)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作业前,装拆单位是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让其掌握具体分工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建筑起重机械装拆过程出现险情后一些基本的应急处置措施。

    (5)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依据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认真审查装拆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装拆告知等相关资料。

    (6)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作业时,施工总承包、装拆单位的安全员及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员是否在作业点进行管理监督,确保实际装拆施工人员与装拆告知的人员一致,并严格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7)安装(或顶升、降节)完毕后,装拆单位是否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和安全使用说明,总承包、使用、装拆、租赁、监理单位是否进行验收,首次安装后是否进行检测,使用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垂直度、附墙架缆风绳等稳定装置,建筑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连接情况(焊缝、连接螺栓、开口销),塔吊的力矩限位、起重量限位、变幅限位、吊钩保险装置和施工升降机的上下限位、极限限位、防坠安全器以及物料提升机的停靠装置、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卸料平台及安全防护门等是否符合要求。

    (2)建筑起重机械在闹市区、交通干线、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农贸市场等人员、车辆密集区域,以及高压线等其它特殊环境安装、使用时,使用单位是否采取周密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悬挂公示牌和警示标志。

    (3)施工总承包、装拆单位是否制定预防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的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物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并开展演练。

    (4)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中存在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是否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是否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等。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从今年4月21日至6月20日,为期两个月,具体安排如下:

    1、4月21日至4月26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下发。

    2、4月27日至5月26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本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汇总自查自纠情况。

    3、4月27日到5月26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安质总站对登记的安装、租赁单位进行全数检查,并对安装单位登记的企业、人员信息进行更新。

    4、4月27日至6月2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在建工程的30%,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对产地在江苏泗阳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全数进行检查,我委也将在5、6月份组织专项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对这次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辖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立即开展专项检查,并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立即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1、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暂停使用,并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如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或设备基础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将设备拆除,坚决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2、在5月16日前,要对装拆单位登记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和近半年内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进行核对,并对“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一律从系统中删除,如企业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受理其装拆告知,如装拆单位未根据各地要求按时提交相关资料的,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受理装拆告知6个月。

    3、在5月26日前,凡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全数整改落实完毕的或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租赁单位,一律暂停受理该企业设备的装拆告知及新设备的产权登记。

    4、对在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涉及的施工、监理单位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其中:

    (1)把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的,如设备已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将对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2)未办理装拆告知手续擅自安装或提前安装或安装人员与告知内容不符的(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装拆单位应在安装前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www.nbjs.gov.cn/qzj/上进行查证,用户名及登陆密码均为“guest”)除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外,装拆单位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装拆业务1个月(如再次发现的,一律暂停装拆业务6个月),并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对出借资质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和安全使用说明或出具虚假的自检合格证明的装拆单位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装拆业务6个月。

    (4)对建筑起重机械不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或出具虚假维护保养记录的维护保养单位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装拆及维护保养业务3个月。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应积极研究建筑起重机械长效管理措施,及时输入相关信息(装拆告知的资料应在1个工作日内输入完毕),并充分发挥“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的作用,及时掌握装拆施工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今后凡在建筑起重机械装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均按照前条的标准予以处理。同时,要加强对租赁单位的监管,如发现存在伪造资料骗取产权登记证明的,除收回产权登记证明外,一律暂停受理该企业设备的装拆告知及新设备的产权登记3个月,如再次发生类似情况的,将暂停6个月。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应及时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我委,并分别于5月15日和6月25日前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小结及总结以书面形式报我委(联系人:王成,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zhianchu@163.com),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区域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出动检查的人数、检查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行政处罚的情况(附工程项目及被处罚单位的清单)、装拆单位激租赁单位的检查情况及企业清单、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人员核查情况、下阶段工作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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