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11〕79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1〕105号)、市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1〕36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1〕105号)、市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1〕36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今年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一打五整治”工作,为全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集中解决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8号)的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及履职情况
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施工企业及项目部特别是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及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在岗及履职情况,项目部(包括分包单位项目部)安全台帐资料齐全情况,企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总监、安全监理人员持证(《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及履职情况。
(三)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我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8〕2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专家论证制度、重点施工环节告知制度、挂牌公示制度、专家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的情况,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基坑支护、土方开挖、临边防护和变形监测等情况。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范及方案要求,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4、脚手架工程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5、建筑起重机械应按照我委《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11〕61号)的要求继续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的整治力度,坚决杜绝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装配式活动房的采购、查验、使用的情况
1、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钢管、扣件、配电箱、开关箱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定的情况。
(1)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生产厂家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志),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其中安全网必须为阻燃型产品,安全网上应有明显的阻燃性能标识。
(2)扣件生产厂家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钢管、扣件使用前应按要求进行检验。
(3)配电箱、开关箱及其电气元件的生产厂家必须取得相应的“CCC”认证证书,进场的配电箱、开关箱除具备产品合格证外,相应电气元件的合格证也应齐全,电气元件生产厂家及规格型号应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试验报告》内产品描述相一致。
(4)装配式活动房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书,新安装的彩钢板活动房所用的彩钢板中的填充料的阻燃性能应符合有关要求,并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2、施工企业对照标准规范,查验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上报监理企业的情况;监理企业对报验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质量保证资料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责令施工单位进行退场处理的情况。
3、在使用过程中,定期、不定期的对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对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维修或退场的情况;门卫、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私拉私接电线,违规使用煤气灶、电磁炉、热得快等电器的情况;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存放及使用时安全距离、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5月中旬之前):活动部署阶段。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根据本区域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第二阶段(5月下旬到7月下旬):自查自纠阶段。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项目监理部要结合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对企业自查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第三阶段(8月上旬至10月下旬):整顿提高阶段。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在企业和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地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我委也将在8月份、10月份组织专项督查。
第四阶段(11月5日之前):总结提高阶段。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进一步总结和巩固前期专项整治的成果,并认真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监督检查的迎检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共同抓的组织保障体系,并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要结合企业和工程特点深化完善整治方案,并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和施工环节。
(二)做好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要紧紧抓住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力求治本,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做好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场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专项整治,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停工整改,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紧密结合相关重点工作。要把把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文明施工”主题活动、“一打五整治”工作揖及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
(四)加强检查和执法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二是自查与抽查结合;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结合;四是明查与暗查结合。通过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进场的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及其生产厂家要及时进行通报。凡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企业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工程项目一律取消申报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资格。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由市安质总站和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负责)应按要求报送《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并在11月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含检查汇总表)报送我委(电话:87191022,电子邮箱:zhianchu@163.com),并同时报送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