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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甬建发〔2011〕150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减少工程车辆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是预防和减少场内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职责。要结合“三思三创”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创新监管机制,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工程车辆的管理和施工现场内工程车辆的协调、指挥以及涉及施工运输业务的发包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

    二、加强企业自有运输车辆管理

    督促企业加强自有车辆的管理,对所属的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证照,严肃相关规定,杜绝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和超载。

    三、加强施工现场内的运输车辆管理

    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装卸材料、渣土的工程车辆的指挥、协调,要明确告知进场车辆驾驶员装卸作业的位置及场内行驶的路线,如驾驶人员不按相应路线行驶的,要进行劝阻,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四、规范涉及施工运输业务的发包管理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与预拌混凝土或材料供应商、建筑渣土处置单位签订购销或委托合同时,必须明确要求涉及的运输单位、车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许可证明材料,建筑渣土处置单位必须具备城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同时,可通过设置安全生产保证金等方式对供货单位或建筑渣土处置单位进行约束,促使其认真履行安全责任。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如直接委托运输单位或个体运输经营户的,应先审核相关单位、人员的资格和许可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设置道路运输安全的相关条款,明确双方的职责。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核对进场车辆、人员是否与“通行证”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证”一致,如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配合做好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应把相关的合同作为检查内容,并落实案件移交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的监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文已被阅读 501 次     20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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